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
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
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合
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井食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
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
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理论
第六条 公司秉持“食以民为天”的经营理念,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至公司治理、食品安全、环境
保护、人才培养、供应链协作、商业道德及社会公益等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公司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重要位置,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统一。
通过构建与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环境及社会等各利益相关方共享价值的
生态圈,向“不断追求进步,成为世界领先的食品企业”的愿景稳步迈进。
第七条 公司作为速冻食品行业的领军企业,积极践行绿色发展战略。我们
致力于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及终端销售的每一
个环节。
公司以“节能降耗、低碳冷链”为核心支点,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优化水
资源管理,减少废弃物排放。通过持续的技术改造与工艺创新,全方位降低运营
对环境的影响,实现企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第八条 公司视食品安全为企业的生命线,牢记“传递健康快乐,让美味更简
单”的企业使命。我们将严苛的质量管控体系置于首位,确保从田间地头到百姓
餐桌的全程可追溯。
公司致力于通过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提升产品的营养价值与健康属性,
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高品质生活需求。同时,公司坚持负责任的营销与客户服
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安全权。
第九条 公司视人才为核心资本,致力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与公平的
晋升机制,激发每一位员工的潜能,鼓励创新发展与终身学习,实现个人与组织
的共同成长。
公司营造开放、包容、协作的工作环境,高度重视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公司尊重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多元化的沟
通渠道听取职工意见,关注员工身心福祉,致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条 公司与上下游战略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构建责任共
担、合作共赢的可持续供应链。
公司积极探索将 ESG 理念纳入供应商管理体系,携手供应商共同提升在食
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及商业道德方面的表现,共同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
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遵守 A 股及 H 股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持续优
化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董事会的决策科学性与监督有效性。
公司坚持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将廉洁从业要求融入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举报机制,切实防范治理风险,维护
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树立守信履约的良好资本市场形象。
第十二条 在保障持续经营与业绩增长的同时,公司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依托自身业务优势,主动参与救灾助困、乡村振兴及社区共建等公益事业,以实
际行动回馈社会,传递安井温度。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
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 ESG 工作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
管领导和指定的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可持续发展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
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证券法务部为 ESG 工作组的牵头单位;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
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度等;
(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达成的进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三)ESG 工作组
作;
求及趋势;
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
略与目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五)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应建立 ESG 管理机制,制定与本单
位有关的 ESG 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
法务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
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
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
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
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
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
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
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
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
告。
第二十三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
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
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
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
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