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草案)
(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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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公司履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时,《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了容许公司在下列特定情形下不
予披露内幕消息的安全港条文:
(一)法律禁止披露信息的情形。如披露信息会违反香港法院的命令或其他
香港法例的任何规定,则无需披露该信息。
(二)其他不予披露信息的情形。如公司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对内幕消息进
行保密,而该消息得到保密,并且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则无需披露该信息:
能的机构向公司或(如公司为某公司集团的成员)向该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提供
流动资金支持(例如,公司在金融危机期间为部分上市银行机构提供流动资金支
持,如有关信息获立即披露,上述机构及/或整个银行系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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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豁免披露(需向香港证监会提出书
面申请)。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并由董事长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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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连)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应当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按照《聚
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真实、准
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者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聚辰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
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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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 H 股
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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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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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签字)
申请时间
拟暂缓或豁免披露
信息的具体内容
信息披露类型 □暂缓 □豁免
拟暂缓或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
的方式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其他______
拟暂缓或豁免披露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所涉文件类型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拟暂缓或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连)交易
的信息类型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单 □其他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
过其他方式公开
(如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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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
(如涉及商业秘密)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
(如涉及商业秘密)
内幕信息知情人
(如涉及商业秘密)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签字)
总经理签字
董事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