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行为,严控投资风险,加强项目投资
全过程管理,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湘国资【2023】8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
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或具
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项目,主要是指公司及所属企
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
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作为出资用于实施新公司设立、兼
并收购或扩大再生产等项目以获取资本性收益的行为,包
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维持或扩大再生产的厂
房
等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线工艺更新或技术升级等改造性投
资(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修、装备例行更换项目除外)
等;
(二)股权投资,主要指境内外设立子企业、参股企
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
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债转股等为诉求的投资行为,以及
BOT、PPP 等模式所涉及的股权性投资;
(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指以获取非自有的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探
(采)矿权、产能或能耗指标等;
(四)金融投资,主要指入股银行、证券、保险、期货、
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和对证券(股
票、债券等)、期货、信托、保险及其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
金份额等金融性产品的购买行为;
(五)其他投资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事项,包括对已有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
修、技术改造、装备例行更换的简单维修技改类投入;非项
目投资目的增资或实缴、减资及退出等事项;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转融通业务;已设基金投资业务;通过参与司法拍卖
进行股权/固定资产投资。
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或由省国资委正式发文公布的主要经
营业务,包括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
本制度所称投资总额是指一个项目竣工投产或实现预
期收购目标概算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
本制度所称企业投资额,是指公司或所属企业合并计算
投资额,公司范围内多个投资主体对同一项目、主体或标的
进行投资的应合并计算。
本制度所称资金来源是指股权性融资(含自有出资、合
作方出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性融资和可转换债等
权益性融资。
本制度所称资金用途是指用于项目筹划论证、建设实施
直至竣工投产或主导运营全程所支付的尽职调研费用、中介
服务费用、土地购买整理费用、设备购置安装费用、股权或
技术专利等收购整合费用、人工薪酬费用、施工建设费用、
运行调试费用等。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主业范围内的内部投资
(如技改投资等)、对外投资(如兼并收购等)项目企业投
资额分别达到公司最近会计年度末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总
额10%、5%及以上或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资本资源向企业产业链、价值链
的中高端集中,向核心竞争力的优势集中。
(二)聚焦主业。投资活动须聚焦主责主业。项目遴选
应围绕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而开展,努力提高国
有资本投资内容和投资强度与主业发展的匹配度和支撑性。
(三)效益为先。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坚持市场化运作,
以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于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项目,应在充分
满足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兼顾经济效益。
(四)规范运作。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所在国(地
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
审批程序。在与其他股东合作时,一般应坚持同步出资、同
比担保、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
(五)严控风险。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管理水平和执
行团队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应与投资内容和投资规模相适应。
强化投资前风险评估、系统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投资项目
实施的风险管控、预警和处理,防止公司资产流失,保障公
司资本安全。
第二章 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投资管理流程包括储备项目库管理、年度投资
计划管理、投资项目立项及决策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
事后管理、风险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等阶段,按照“计划
控制、分类授权、过程监督、评价考核”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党委会、总办会为公司
投资的审批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
审批决策,股东会是公司投资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董
事会在股东会授权权限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公司董事会向
总办会授予部分投资决策权限,公司总办会在投资授权范围
内进行决策。公司党委会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定须提交
党委会前置研究的投资项目进行前置研究。
第七条 战略发展部为公司投资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
责年度投资计划拟订与完成情况跟踪,负责投资项目投前管
理工作(包括投前论证、立项、审查、决策管理),会同经
营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投资项目过
程管理、尽职调查、方案拟定与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为投资及相关事项的管理部门,
并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投资管理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司战略发展部主要负责公司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拟定年度投资计划与完成情况定期跟踪,统筹对公司投资项
目的论证、立项、审查、决策管理等工作,牵头经营科技部、
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开展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可行性论证
等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
资单位派出董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制定及实施相关招
聘计划,并根据岗位职责进行相应的人员考评、管理等日常工
作。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计划、资金
管理、财务评价审核,负责公司项目资金筹措计划,负责
股权投资项目的审计、评估及投资涉及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备
案等工作。编制审核年度内的投资事项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
预算外的投资事项,履行财务预算外审批程序。
(四)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指导并审核项目论证阶段涉及
的法律事务,参与重要项目的关键合同谈判,审核被投资单位
的经营目标管理、项目采购管理、经营计划管理、重点工作督
查与督办、经营分析、法律事务管理、招投标管理,牵头开展
投后评价等工作。
(五)公司审计部为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部门,牵头组
织项目投后跟踪审计,负责重大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审核,监
督投资项目概算变更及签证,为项目风险管理提供协助和监督。
(六)公司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已履行完投资决策程
序的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资料移交相关工作,对相关决
策意见、研究报告、权益证书等文件进行管理,指定专门
人员及时进行整体、归档及保管,并建立详细的记录台账,
办理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手续。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翻
看归档材料。
公司其它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
能及时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以战略导向、服从全局、量入为出、统
筹兼顾、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等为原则科学制订公司投资计
划。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
应进行初步的市场、技术及效益等论证,并具备当年实施的
条件。
(一)原则上投资项目出资额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同期
五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时不低于行业当年平均收益率
(相应行业平均收益率参照当年财政部或国务院国资委等
政府机关规定;
(二)政府任务类、公益类项目,应在充分满足社会效
益 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兼顾本企业经济效益,项目资金来
源及盈亏能够基本实现平衡。
第十条 每年 9 月底前,公司所属企业向公司战略发展
部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应提交以下必备要件: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
投资计划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概况,投资方
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
划投资额对负债率、现金流状况的影响;投资项目预期年度
进展;具体投资项目及对应年度投资额度;投资效益分析;
确保年度投资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措施等。
(二)新增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及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以上材料经汇总后,由公司战略发展部按程序提报公司
有关会议审批。
所属企业在每年的 5 月 30 日、8 月 30 日前向公司战略
发展部提交储备项目变动情况,以实现储备项目更新。
属于投资事项的,项目需求单位应按公司财务部规定时
间向财务部报送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公司审核后纳入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一)列入经公司决策的计划表内项目仍应按投资决策
权限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方能实施。
(二)计划表外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应参照投资负面清
单特别监管事项履行特别监管程序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事项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需纳入年度财
务预算。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企业分别于每季度末的次月 5 日前
向公司战略发展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的季度完成情况,主要
包括投资完成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异常情况说明等需要报
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
况分析报告,并于下一年 1 月 5 日前报送公司战略发展部。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体完
成情况;投资效果分析;进展情况;投资风险及管控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三年跟踪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投资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建议。
第四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
按企业投资额向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授予部分投资项目决策权限。严禁为简化决策程序,人为
拆分投资、化整为零实施投资,对同一项目分次进行投资的,
以投资累计额确定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南新五丰股份有
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试行)》以及本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具体
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投资事项
对已有固定资产日常维修、技术改造、装备例行更换等
简单维修技改类投入;对子公司实缴出资及增资(不含以项
目投资为目的的增资)、对子公司减资及退出,对基金的认
购/实缴等事项;期货套保值业务;转融通业务;已设基金
(含母基金)投资业务;参与司法拍卖进行股权/固定资产
投资等属投资事项。
术改造、装备例行更换等简易维修技改类投资事项,由项目
需求单位提交相关流程,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固定资产日常维修、技术改造、装备例行更换等简易维修技
改类投资事项,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相关流程,由总办会、
党委会决策批准。
(500 万以上的已有固定资产日常维修、技术改造、装备
例行更换等简易维修技改类,视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投
资项目履行决策程序。)
目的的增资)
、减资及退出,公司对基金的认购/实缴事宜。
(1)投资总金额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
风控会审核,总办会决策批准。
(2)投资总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的,由公司风控会审核,总办会、党委会决策批准。
(3)投资总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且在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由公司风控会审核,总办
会、党委会、董事会决策批准。
(4)投资总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且在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由公司风控会审核,总办
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批准。
(1)投资总金额在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
风控会审核,总办会、党委会决策批准;
(2)投资总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且在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由公司风控会审核,总办
会、党委会、董事会决策批准后实施。
(3)投资总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且在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由公司风控会审核,总办
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批准。
(1)开设交易品种及年度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10%以下,由公司风控会审核,总办会、党委会、
董事会批准。
(2)开设交易品种及年度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公司风控会审核,总办会、党委会、
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批准。
(二)投资项目
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引入非国有资本合
作、金融股权投资、特别监管类投资、省外境外投资、承担
功能性任务投资),需提交公司风控会审核,总办会进行立
项审批;立项通过后由公司总办会决策批准。
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引入
非国有资本合作、金融股权投资、特别监管类投资、省外境
外投资、承担功能性任务投资),需提交公司风控会审核,
总办会、党委会进行立项审批;立项通过后由公司总办会、
党委会决策批准。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投资项目,需提交公司风控会
审核,总办会、党委会进行立项审批;立项通过后由公司总
办会、党委会、董事会决策批准。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投资项目,需提交公司风控会
审核,总办会、党委会进行立项审批;立项通过后由公司总
办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批准。
第十五条 投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 PPP 项目须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必须是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实施
的项目,须按照市场机制、效益导向严格审查项目可研报告
和风险评估报告,政府缺口性补贴应在可靠范围内。
第十六条 列入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
“禁止类事项”投资项目一律不准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中“特
别监管事项”投资,应报国资委取得书面同意意见函后方可
实施。未列入特别监管类的省外、境外投资项目,报国资委
事前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履行特别监管程序,报国
资委审批。
第五章 投资项目立项和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立项管理。投资项目均需履行投资立
项审批程序,通过后再开展详细可行性论证,准备项目决策
必备要件履行决策程序。
(一)凡须立项审批的投资项目,无论列入年度投资计
划与否,均应提交公司立项审批。
(二)按照决策权限,由公司风控会、总经理办公会、
党委会审批立项。
(三)提请公司立项审批的投资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
体内容)
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情况、合作伙伴、市
场、管理团队、产品和技术、客户、竞争、盈利预测等综合
尽职调查,以及复杂项目的财务、法务等专项尽职调查。须
尽职调查团队及负责人签字。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
关系和设备技术初步分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
进度安排,效益初步测算等。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根据“谁投资,谁论证”
原则,逐级提报,逐级审批。公司所属企业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决策并开展投资,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应上报公司履
行审批程序。
(一)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项目,会前须经公司
风控会审议。
(二)所属企业根据公司立项审批意见开展详细可行性
论证,待所属企业内部决策后提报公司,根据投资决策权限,
由相关会议研究决策。
(三)公司总部直投项目立项及决策程序由战略发展部
发起相关流程,通过公司风控会审议后,根据投资决策权限,
由相关会议研究决策。
(四)公司所属企业拟开展的投资项目(投资事项材料
详见第二十条),由项目需求单位准备项目立项/决策材料,
发起审议流程,根据投资决策权限,由相关会议研究决策。
(五)所有投资计划外项目履行特别监管程序,按决策
权限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特别规定。
(一)因突发性市场机会或政策因素等特殊情况,投资
项目立项程序与决策程序可同步进行。
(二)对于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但需先成立项目公司,
方可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特殊情况,所属企业报公司按立项
履行程序后,可先成立项目公司开展前期工作。在前期工作
完成、具体项目获得公司决策同意前,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
招聘人员、不购置固定资产、资金不用于前期工作以外的用
途。
(三)公司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投资项目,应
由项目管理人或投资额较大一方按合并计算企业投资额后
的投资决策授权及准备决策要件材料,在征求其他投资方意
见后,履行投资立项及决策程序。
(四)已获得批复但未实施的投资项目,如项目投资环
境、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股
权结构、合作伙伴、投资收益等事项出现重大调整的,须修
正投资方案后,报原决策机构再审批。
(五)投资项目未按权限获得批准前,投资主体除开展
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
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等。须报公司决
策的投资项目,未审核前,所属企业确因商务需要签署合作
框架协议的,应在协议文本中载明“经有权决策机构审核通
过后方能生效”等前置条款。
(六)公司战略发展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投资项
目审核过程中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或召开会议对投资项
目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要件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
目必须履行要件决策审批程序后方可启动实施。公司及所属
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
文本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投资决策必备要件如下:
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方案、明确需决策内容等。
包括具体项目情况,合作伙伴、市场、管理团队、产品
和技术、客户、竞争、盈利预测等综合尽职调查,以及复杂
项目的财务、法务等专项调查。须编制团队及负责人签字。
内容同立项项目建议书,须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实施方案:含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及时间表、实施团队、合约规划、资源组织、实施过程可能
产生的风险及管理措施等内容。
(2)运营方案:含行业与市场、技术与产品、经营模
式与盈利模式、运营策略、资源与渠道、运营团队、阶段性
经营目标、预期收益等内容。包括对在项目实施运行团队及
首席负责人的详细介绍及评价,项目实施和项目运营的团队
及其负责人原则上应基本一致,尤其是核心成员。
(3)核心技术报告: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来源、专利等
知识产权状况、行业优势与更新升级的可持续性、技术开发
团队及首席专家等)。
以上资金筹措方案,须方案制定负责人签字;其中资金
筹措方案及其风险评估须财务总监/财务分管高管审签意见。
含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回报、风险分析及防控报
告(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
大纲》);报告编制负责人及其各执笔人须签字。外聘中介
机构编制的,各编制成员须出具相应的执业资质证书)。专
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应提供独立的风险分析及防控
报告和项目可研报告的外部专家评审意见(包括对项目执行
团队及其负责人的评价意见)。
包括分次提款计划、资金偿还计划等。(其中提款计划
应与项目实施进度、合约支付条件一致)。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的待签协议或合同文本。
(二)投资事项无立项要求,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投资事
项,按本制度第十四条按授权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年度财务
预算外的投资事项须由公司财务部履行预算外审批程序。投
资事项决策要件包括:请示或议案,内容包括项目的背景及
必要性、具体实施方案、投入产出效益分析、主要风险及应
对措施、后续工作计划、结论及建议等。
第六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加强
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公司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经
决策批准的项目方案及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不
得随意变更投资总额、项目内容和建设标准,应不高于审
批金额进行招采,应不超进度提款。投资主体应当定期对
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与阶段性评估,发
现问题及时做出调整,问题重大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
属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问题重大的,公司按程序报上级主
管部门。问题重大是指: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如投资额重大调整或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
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
故等;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或出现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况;
(五)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七)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其
省外、境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八)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动乱
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九)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发现超出
决策审批投资总额的,应严格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
整概算等手续。对违规超概项目,要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后6个月内仍未开展实
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二十三条 若投资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立即中止、终止或退出项目实施的,所
属企业应及时上报该项目原审批决策机构审批。如投资项目
筹建、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须及时提前终止:
(一)市场判断失误或市场环境恶化,继续投资会带来
更大损失;
(二)主要合作方严重违约,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公司利
益;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手续不完备,将导致产
生严重后果;
(四)其他必须提前终止的情况。
提前终止方案应包括:提前终止的理由;提前终止后投
资损益情况;提前终止后投资或资产的处置意见和财务处理
方案;项目提前终止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检查或清理,重点检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执行过
程和实施效果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所属企业进行提示、警
示或提出整改要求。所属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
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第七章 投后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是投资后评价的牵头管理部门。
公司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后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一)后评价主体。公司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
管理,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后评价,以及重大投资项目(不
包括已开展三年跟踪审计的投资项目)的专项后评价;所属
企业负责其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并将投资后评价报告及时报
公司。
(二)后评价时间。公司及所属企业于每年度末制定次
年投后评价计划。后评价时间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工
投产或竣工验收后第 2-3 年内;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工商登
记手续或产权交割手续后第 1-2 年内实施;投资回收期较
长的项目,选择后评价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1-2 年;其它公司
及所属企业认为有必要当年开展投后评价的项目。
(三)后评价的主要内容。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决策资料等初始投资文件和相关要求,对项目决策及实施的
合规性、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分析评价,判断项目与预期的
实现程度,分析投资收益与预期偏差的原因,总结投资项目
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改善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
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实行三年跟
踪审计,形成跟踪审计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考虑实施投资项目退
出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审批权限组织退出方案等材料
上报,并执行“谁投资谁清算”“谁投资谁退出的原则”,
经批准后正式实施退出。
(一)按公司章程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
经营;
(四)实现正常收益,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
(五)已上市股权,禁售期已到的;
(六)投资主体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
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项目
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的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
程中风险监控、预警、提前终止及项目处置、退出的时点和
方式安排。投资风险管理还应按风控、合规管理相关制度与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积
极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决
策前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
评估报告。不得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坚持围绕主业、产融结合、以融促产,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
务,规范健全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审核确定金融投资
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业务权限等内
容,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委托
独立第三方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应注重加强与国内外投资机构等合作,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重视境外投资项目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属企业对由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在
经审议批准后,将根据审批意见调整确定的全套投资立项及
投资决策要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公司
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投资档案管理,对
投资项目尽调、论证、决策、实施、验收、运营、后评价以
及中止或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及专业材料或报
告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台账并存档备查。上述相关项目材料
须移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完善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合规性,资料及
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投资超支情况,建设进展情况,投
资效益实现情况,风险防控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投资管理
工作质量纳入对公司所属企业的组织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国资委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相关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类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投资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其他投资类管理制度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按照其他
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风险化解、资产置换、资产处置、资产盘
活以及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等事项涉及的投入,非本制度
所称投资项目范围,按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若投资项目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遵守
本制度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严格遵照《湖南新五丰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