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6-004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1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9 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 303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 1 月 15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 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9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02,787,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6 人,代表股份 15,049,1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7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7 人,代表股
份 70,641,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5,592,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5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6 人,代表股份 15,049,1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786%。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2,232,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08%;反对 611,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3%;
弃权 9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938,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47%;反对 611,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6%;弃权 9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7%。
本议案关联股东重庆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139,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15%;反对 600,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944,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26%;反对 600,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95%;弃权 9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13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14%;反对 600,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943,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11%;反对 600,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7%;弃权 9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
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