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6-005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姓名或名称: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绍冬、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沈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磊、何庆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被告三)
其他负责人:章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
法定代表人:徐建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志鸿、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漾公司”)就与被告一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工”)、被
告二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公司”或“公司”)、
被告三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
被告四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宇公司”)、被告五云南
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漾濞彝族
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受理立案,案件编号
为:(2025)云 2922 民初 322 号。
原告最初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公司于
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作如下变更增加:一、在原诉讼请求基础上
增加第四项诉讼请求:“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
告支付自 2024 年 6 月 5 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45%计算
的被告多收取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为 1064307.96
元。”二、相应地,申请人原诉讼请求顺序变更为:“原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
为第五项诉讼请求,原第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第六项诉讼请求。”
本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五的起诉,被告由五名
变更为四名,同时撤回针对被告五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腾漾公司与被告西南建工、中设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6
日签订的《EPC 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文件;
二、判令西南建工、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中设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工程
款 33654006.76 元;
三、判令西南建工、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中设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
竣工违约金 20071230 元;
四、判令西南建工、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中设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自 2024
年 6 月 5 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45%计算的被告多收取工
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为 1064307.96 元;
五、判令凤宇公司就前述西南建工、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中设公司应承
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二(即公司)辩称:
一、案涉《EPC 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中设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设计义务,
作为善意相对方,不应就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论《EPC 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案涉工程项目一期工程已完成部
分造价已超 1 亿元,根据合同约定及进度款支付依据,原告并未超额支付工程
进度款,本案各被告均不应退还工程款;
三、即使合同有效,案涉工程系因原告原因导致逾期,原告无权以被告违
约为由解除合同,且无权要求各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即使案涉合同有效且因西南建工违约解除,违约金计算时间也应截至
五、原告已支付 8180 万元工程款中,包含应偿还实际施工人的借款 500
万元,原告实际支付金额为 7680 万元;
六、本案财产性诉讼请求已超过 1 亿元,应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七、本案涉及正在侦查中的刑事案件,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
本案案涉合同效力,应中止诉讼。
综上,答辩人不应就《EPC 施工承包合同》承担联合体连带责任,请求驳
回原告对中设公司所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收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 2026 年
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EPC 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文件,驳
回原告关于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收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 2026 年 1
月 15 日作出的(2025)云 2922 民初 322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
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6 日签订的《EPC 施
工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文件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解除;
二、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
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
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 23015138.05 元,并
以 23015138.05 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计算,支付
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起至案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
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
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6021369 元;
四、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
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
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五、驳回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
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若原告上诉,公司将协同代理律师积
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原告存在上诉可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
注案件进展,若原告上诉将协同律师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本次诉讼无需计提预计负债;一审判决已解除原告与
被告一、公司签署的《EPC 施工承包合同》,并驳回原告对公司提出的其他全
部诉讼请求,公司无向原告返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等现时义务,亦无证据表
明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跟踪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云 2922 民初 322 号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