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帆科技: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9 18: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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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转债代码:118053      转债简称:正帆转债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的规定,我局
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未规定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执委会实际代行总经理会议职
能,但你公司未规定执委会运作机制,亦未保存执委会相关的具体会议记录,缺
乏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以上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三十
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三十条第
一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三十条第一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号)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投资实施流程、投后管理、投资收回、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审批权限、
执委会审议投资事项机制等内容。执委会审议投资事项无会议记录,个别亏损投
资项目清算方案审议过程无具体记录。
  以上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第一项
及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
〔2010〕1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公司将
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证券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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