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杉锂业: 永杉锂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9 17: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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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永 杉 锂 业      公告 编 号:2026-002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标的是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永杉锂业”)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
炬泰”)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2,000,000 股,占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不含 2026 年 1 月 15 日拍卖成交的 10,000,000 股)的 20.74%,占公司总股
本的 2.34%,另宁波炬泰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22,686,054 股仍在拍卖公示中。
目前上述股份均处于司法轮候冻结状态。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本次司法拍卖股
票竞买成交 12,000,000 股,占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4%,占公司总
股本的 2.34%。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
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
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司法拍卖前,宁波炬泰持有公司 57,850,117 股(不含 2026 年 1 月
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合计持有公
司 61,366,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98%;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
完成,宁波炬泰持有公司 45,850,1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95%,宁波
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9,366,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
定进行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发布
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月 17 日 10 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炬泰持
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 12,000,000 股,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经查询,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示的《网络竞
价成功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成交股数        占公司总股      成交金额
 标的物名称                                          竞买人       拍卖结果
           (股)         本比例(%)      (元)
永杉锂业股票                                         福建泓泰投资   竞拍成功,尚未收
永杉锂业股票                                                  竞拍成功,尚未收
    合计    12,000,000      2.34   118,225,200     /         /
    在本次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尚需按照《竞买须知》、《竞买公告》
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经公司核查确认,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经公司核查,未发现上述竞买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交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余
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月 15 日拍卖成交的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29%,宁波炬
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合计持有公司 61,366,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11.98%;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宁波炬泰持有公司 45,850,11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95%,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泰均保持独立性。宁波炬泰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
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
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
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
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
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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