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集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9 17:10: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16 号
致: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 12 号楼 3 层会议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 12 号楼 3 层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翟军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9 日 9:15 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
东(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同)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00,093,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3,133,112 股的 46.9631%。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5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5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635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6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447,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983%。其中,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
之外的股东 255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后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291,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63%;反对 144,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97,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828%;反对 144,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47%;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2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孙雨林
                                   ______________
                                       逄   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集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