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6-002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金
被担保人名称 担保余额(不含 期预计额 是否有反
额
本次担保金额) 度内 担保
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TD (以下简称“华
通国际”)
HUATONG ANGOLA
INDUSTRY LDA(以下简称“华
通安哥拉”)
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EVERWELL CABLE AND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 以 下 简 称 “ 永 兴 电
缆”)
EVERWELL CAMEROON
CABLES AND 6,000 万元 47,512.52 万元 是 否
ENGINEERING .SA(以下简称
“永兴喀麦隆”)
Panama Cables & Engineering
Co. Inc ( 以 下 简 称 “Panama
Cables”)
Pusan Cables & Engineering Co.,
Ltd.(以下简称“釜山电缆”)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建发(新加坡)商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新加坡)”)、恒裕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裕通”)、建发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建发商事”)、厦门晟茂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晟茂”)签订《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号:
JFLY-HTXL-2025)。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司与以上主体签订了《补充协议》(协
议号:JF-HT-20250827C)为主协议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近日,公司与建发(新加坡)、恒裕通、建发商事、厦门晟茂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JF-HT-20250827A),公司同意为主合同项下华通特缆、华通国际、华
通安哥拉向建发(新加坡)、恒裕通、建发商事、厦门晟茂负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最
高额 9,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建发(新加坡)、恒裕通、建发商
事、厦门晟茂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JF-HT-20250827B),公司同意
为主合同项下华信精密、永兴电缆、永兴喀麦隆、Panama Cables、釜山电缆向
建发(新加坡)、恒裕通、建发商事、厦门晟茂负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 6,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金额在年度公司预计的为子公司提供业务
履约担保的额度之内。
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2025 年 12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提供
业务履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增加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履约担保额度不超过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
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
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签署与具体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以上额度范围
内,公司提供的具体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不再逐笔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登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业务履
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信息
被担保人类型
被担保人类 被担保人名
及上市公司持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型 称
股情况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
法人 华通特缆 全资子公司 91130282561998122R
份有限公司,100%
法人 华通国际 全资子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 不适用
份有限公司,100%
法人 华通安哥拉 全资孙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 不适用
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法人 华信精密 全资子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 911302827808489096
份有限公司,100%
法人 永兴电缆 全资孙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 不适用
份有限公司,间接
法人 永兴喀麦隆 全资子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 不适用
份有限公司,100%
法人 Panama 全资孙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 不适用
Cables 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法人 釜山电缆 全资孙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 不适用
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被担 主要财务指标(人民币万元)
保人 2025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名称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资产 负债 资产 营业 净利 资产 负债 资产 营业 净利
总额 总额 净额 收入 润 总额 总额 净额 收入 润
华通 73,321 33,359 39,96 45,024 319.4 69,52 30,14 39,38 47,595 -686.
特缆 .43 .82 1.61 .10 0 8.55 6.77 1.78 .84 73
华通 131,38 83,135 48,24 5,422. 85,79 49,73 36,06 6,516. 1,567.
国际 4.44 .35 9.09 36 9.59 4.00 5.59 66 90
华通
安哥 0.00 0
拉
华信 95,080 88,764 6,316. 129,34 -1,11 65,67 58,51 7,157. 169,95 -1,09
精密 .78 .56 22 1.91 0.10 7.73 9.79 94 7.46 0.28
永兴 77,778 58,934 18,84 40,394 521.4 68,06 49,77 18,29 45,979 4,312.
电缆 .33 .59 3.74 .15 5 6.84 2.82 4.03 .44 56
永兴
喀麦
隆
Pana
ma 39,153 33,597 5,556. 10,443 -16.3 16,71 13,94 2,764. -936.
Cabl .58 .14 44 .75 6 4.13 9.93 20 65
es
釜山 120,48 100,62 19,86 130,28 7,498. 79,42 75,47 3,944. 99,396 -5,00
电缆 8.00 5.00 2.99 5.40 56 2.30 8.12 18 .64 6.14
(三)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发(新加坡)、恒裕通、建发商事及厦门晟茂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
(合同号:JF-HT-20250827A)为华通特缆、华通国际及华通安哥拉提
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建发(新加坡)商事有限公司、恒裕通有限公司、建发商事
株式会社、厦门晟茂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被保证人):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TD 华 通 国 际 ( 亚 太 ) 有 限 公 司 、 HUATONG ANGOLA
INDUSTRY LDA 华通安哥拉实业有限公司
经三方协商,就有关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自 2025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8 年 8 月 27 日期间(下称“债权发生期间”),乙
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与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交易不确定数量的铝锭/铝杆/铜杆/氧
化铝/氯化铝/阳极炭块等,双方连续交易,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代理采
购、代理销售或进出口等(债权发生期间签署的所有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丙
方出具的承诺性文件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设有丙方义务的文件以下合称为“主
合同”),甲方同意对主合同项下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向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负担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所有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
金及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担
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 9,000 万元为限。
在债权发生期间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其后的交易,宣布债权
发生期间提前终止:
债权发生期间终止后,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债权发
生期间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债务。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丙方每笔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如果存在多份主合同的,以
债务履行期最迟届满的主合同为准)之日起三年。
多方与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连续交易而签订的所有合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若乙、丙方签订的合同被撤销/解除/终止后,对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应承担的全
部债务,甲方同意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
无效或撤销而受到任何影响;若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仍需对丙方中的一
方或多方因此应向乙方中一方或多方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与建发(新加坡)、恒裕通、建发商事及厦门晟茂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号:JF-HT-20250827B)为华信精密、永兴电缆、永兴喀麦隆、
釜山电缆及 Panama Cables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建发(新加坡)商事有限公司、恒裕通有限公司、建发商事
株式会社、厦门晟茂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被保证人):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EVERWELL
CABLE AND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EVERWELL CAMEROON
CABLES AND ENGINEERING SA、Pusan Cables & Engineering Co.,Ltd.、Panama
Cables &Engineering Co. Inc
经三方协商,就有关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自 2025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8 年 8 月 27 日期间(下称“债权发生期间”),乙
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与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交易不确定数量的铝锭/铝杆/铜杆/氧
化铝/氟化铝/阳极炭块等,双方连续交易,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代理采
购、代理销售或进出口等(债权发生期间签署的所有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丙
方出具的承诺性文件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设有丙方义务的文件以下合称为“主
合同”),甲方同意对主合同项下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向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负担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所有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
金及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担
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 6,000 万元为限。
在债权发生期间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其后的交易,宣布债权
发生期间提前终止:
债权发生期间终止后,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债权发
生期间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债务。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丙方每笔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如果存在多份主合同的,以
债务履行期最迟届满的主合同为准)之日起三年。
多方与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连续交易而签订的所有合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若乙、丙方签订的合同被撤销/解除/终止后,对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应承担的全
部债务,甲方同意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
无效或撤销而受到任何影响;若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仍需对丙方中的一
方或多方因此应向乙方中一方或多方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上述公司作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
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
营活动需要,有利于子公司开展相关贸易业务,有利于子公司良性发展,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91,539.53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2.6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
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