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JIANGQIHE、QIANGYUAN、孙行宇、吴继勇、
朱思哲、陈勤、杨登、唐晓煜、胡天瑜、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宁
波微科控股有限公司、蓉创(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英华
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量子聚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海宁君马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劲邦晋新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励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北仑
永辉模具有限公司、宁波源星雄控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云泽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苏州沃赋睿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森股权投资(广
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嘉创昊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蓝郡至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新余森泽并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 28 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宁波甬强科技有限公司 98.5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
分析,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
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