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
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
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
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
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章 内幕信息的概念及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要求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子公司(或分公司),并应当在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
券部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公开、透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
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在其知晓
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
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
对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和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
第三十一条 文印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违反本
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
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
除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等所有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导致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违规情形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公司相关
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和重大错误;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本制度。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身份证
序 内幕信息知 号码或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员姓名 股东代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