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 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6 22: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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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各子公司运作机制,提高公司与子公
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公
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其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
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
并负有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信息
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
事),并通过董事对子公司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或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及高管人选作出适当调整。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执行董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对子公司股东负责,出席子公司股东会会议,并在子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
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如有必要)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
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
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
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
本条规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所有职员
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
变动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报请
公司批准。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
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子公司的对外
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上报本年度经营情况分析,同时依据
母公司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层层分解细化,在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和自身经
营情况等基础上,编制子公司经营及财务预算,一人公司的子公司直接提交公司
审核后实施。二人公司的子公司,需将子公司股东决定提交公司审核后实施。
  第十七条 子公司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
品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
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预算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当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子公司的章程等规定由子公司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审议,并视交易事项的性质和
金额判断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其中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议案。
  第二十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子公司负责人签署
经营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年底根据经营目
标的实现情形进行奖惩。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
本、费用和资金的管控。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实行自主收支,独立核算。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
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编制子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并报
公司审批。子公司经理层对预算内涉及的项目负责,超预算及预算外项目在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
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
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年度经营
预算、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
分析报告、重大借款、向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
签批。对于财务支出的不当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
直接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质押、抵押和保证等)。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子公司
开立或注销银行账户应报财务总监审批,并将所有银行账户信息报公司财务部门
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报
告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必须
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证券部为公
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
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
  (四)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五)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六)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七)修改子公司章程;
  (八)公司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审议上述重大事项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汇报,同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
该决策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必须在公司批准后方可交子公司董事会及/或股
东会审议。子公司不得擅自决定应由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
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统一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
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
相关部门,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的
执行情况;财务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
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
项审计等。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积极配
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及时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审计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需履
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七条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
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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