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
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以下称“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监管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
基础上,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已
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如果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
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前款规定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发生泄露、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
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
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
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
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可持续发展报告;
(7)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及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发生相应事件,一旦达到披露标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
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与董事会秘书保持联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前述情况及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根据公司
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确定是否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
进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形式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江苏证监局,并依法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全文,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及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文件的摘要
还应当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深交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合作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公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
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二、临时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
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
信息。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三、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
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
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
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应当在公开发行证券前
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一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将公
司募集文件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
站,供公众查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
况报告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
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或
者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4.24条、第4.25条规
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
息,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统一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
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
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
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
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安排公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按照董事
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
第四十七条 除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文稿需经董事
会秘书或公司指定领导审核并签字,其中如涉及经济数据的还须经财务负责人审
核签字
第四十八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具体组织安排公
司各部门在公司内部通报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
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
度由证券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与董事会
秘书以及证券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部通报本部门职能范
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七章 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公平披露信息,且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适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
书应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适用)、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
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中
第六十九条 在公司网站、指定网站及报刊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
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如涉及)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
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部保存。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九章 责任
第七十二条 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
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
因信息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将根据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
责任。
第七十四条 每道审核程序均由规定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为签字人。
第七十五条 如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签字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关人员未能根据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信息,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的相应责任(但根据公司授权或命令未披露的,
应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
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时限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主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监管
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履行本条前款规定的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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