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和协调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
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均
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
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五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经营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将会议召开日期和
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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