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6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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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6-003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
监立案字 0282025016 号)。因涉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
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或公司),住所:厦
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 370 号 18 楼。
  于征,男,1967 年 8 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集美区。
  魏聪,男,1979 年 11 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黄育苹,女,1976 年 7 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住
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陈嘉鸿,男,1988 年 12 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智慧停
车事业部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郭伟,男,1982 年 9 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
市思明区。
   林海,男,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住址:福建省厦
门市海沧区。
   王军学,男,1981 年 11 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邹榕,女,1981 年 6 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职工监事,住址:福建省厦门
市思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路桥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路桥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
年、202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5,835,974.32 元、25,764,001.49 元,分别占公
司 披 露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6.66% 、 10.71% ; 虚 增 利 润 15,307,059.32 元 、
司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9 月 29 日,路桥信息发布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涉及上述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
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路桥信息相关业务合同、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路桥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路桥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征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
工作,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分管营销中心,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
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魏聪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育苹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协助分管智慧停车事业部,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同意确
认相关收入,未能确保财务会计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在路桥信息 2023 年、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嘉鸿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副总
经理、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分
管智慧轨道事业部,应当知 悉智慧轨道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勤勉尽责,
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
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海时任路桥信
息财务部经理,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确认相关收入并调整成本,与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   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军学时任路桥信息
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实施部分虚构业务并存在伪造业务合同和验收单的情况,
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邹榕时任路
桥信息职工监事,知悉公司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
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 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于征、魏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黄育苹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陈嘉鸿给予警告,并处以 175 万元罚款;
  五、对郭伟、林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5 万元罚款;
  六、对王军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邹榕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于征、魏聪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征、魏聪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
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
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上述违规事项未触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 条规定的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核算,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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