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董事会应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兼任该等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财务管理中
心、人力资源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的日常发
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在公
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
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
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
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奖
金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制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结算津贴或薪酬,于离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薪资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效益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度津贴或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或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强制性规定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本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
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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