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联软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6 1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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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
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号B座2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9:25、
为2026年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数为108,260,9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
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243,363股,下同)的38.3180%。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
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
适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20,421,43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22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7,839,46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0900%。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 司5% 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162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
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8,158,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76,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弃权 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04,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59%;
反对 76,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37%;弃权
股份总数的 1.3104%。
   同意 108,175,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
反对 54,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弃权 3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21,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29%;
反对 54,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2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1.53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08,176,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
反对 54,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弃权 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22,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27%;
反对 54,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24%;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 108,176,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4%;
反对 56,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22,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27%;
反对 56,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7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1%。
   (2)《对外担保制度》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08,148,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
反对 84,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94,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882%;
反对 84,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1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1%。
   (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同意 108,162,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
反对 70,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08,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51%;
反对 70,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4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1%。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 107,678,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2%;
反对 553,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5%;弃权 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4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922%;
反对 553,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92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顾平宽
                        经办律师:
                                 刘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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