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 22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
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01 月 16 日 9:15-9:25 , 9:30-11:30 ,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81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7447%。
股份 5,238,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242%。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5,238,01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79,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47%;弃权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89,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1650%;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49%;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2%。
本项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应当回避表决。其
中,关联股东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加本
次股东会本项提案的表决;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主
动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关联股东所
持股份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所律师已在第一项提案计票时对关
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 107847136 股予以剔除,不
计入有效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774,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99%;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37,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2574%;反对 2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31%;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822,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966%;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84,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1680%;反对 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92%;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28%。
就上述全部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
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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