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92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257,913,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13,821,410 股,下同)
的 34.034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35,997,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420%;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48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915,86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2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81 人,代表股数 17,130,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5%。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
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56,328,278 1,273,100 312,4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9.3853 0.4936 0.1211
表决结果 通过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55,671,278 1,503,500 739,0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9.1305 0.5829 0.2866
表决结果 通过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56,228,378 1,348,700 336,7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9.3465 0.5229 0.1306
表决结果 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1,369,467 1,300,800 564,900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1.9704 5.5984 2.4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票数 15,264,467 1,300,800 564,9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比例(%)
表决结果 通过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王志军、路漫漫回避表决,共
持有股份 234,678,611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55,115,578 2,203,400 594,8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8.9151 0.8543 0.2306
表决结果 通过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崔丽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