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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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
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达会场办理
签到手续,经验证后方可参会。会议开始后,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的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
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
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
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
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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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
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
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
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
股东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本公司股东会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的交通、食宿等事项。
十四、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6 年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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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 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28 日 15 点 00 分
(二) 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明凤凰广场 2
栋 28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闽华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
师
(三) 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四) 审议议案
(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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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七) 现场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 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九) 复会,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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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增加经营范围情况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电池销售;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
增加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购销;通
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他限制项目);
计算机系统集成、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工业自动化、光传输设备、防爆电器、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情自动化系统相关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
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销售特
种车及零部件,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
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电池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的生产;软交换设备、矿用通信及自动
化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震有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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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
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 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
及购销;通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 及购销;通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
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 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
务和其他限制项目);计算机系统 务和其他限制项目);计算机系统
集成、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工业 集成、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工业
自动化、光传输设备、防爆电器、 自动化、光传输设备、防爆电器、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情自动化系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情自动化系
统相关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统相关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
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经 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经
营进出口业务;销售特种车及零部 营进出口业务;销售特种车及零部
件,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安防设 件,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安防设
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 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
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除 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电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
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生产;软交换 配件销售;电池制造。(除依法须
设备、矿用通信及自动化产品的生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产。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的生
产;软交换设备、矿用通信及自动
化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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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情形。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适用前款规定。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 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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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〇九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5 年内仍然有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
免除或者终止。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 5 年
为限。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东会批准。
董事会另行制定和修订《对外投资 董事会另行制定和修订《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制度,具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 等制度,具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等事 项的 决策权限和决策 程 担 保 等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决 策 程
序。上述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 序。上述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
东会批准。 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 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
限具体如下: 限具体如下:
…… ……
(三)董事会决定累计金额不超过 董事会决定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以 经审计的总资产(以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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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以上的资 计算)10%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产抵押、质押事项。 本章程所规范的交易、关联交易事
本章程所规范的交易、关联交易事 项的审议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上海
项的审议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在 12 个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在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规定执行。
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规定执行。 以上交易涉及数额达到提交股东会
以上交易涉及数额达到提交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
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金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金 额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额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表决出现平
票情形时,董事会可就该等事项进
行再次审议和表决;如连续三次出
现平票情形,则将该等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及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及备案登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
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及修订后的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制定
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2026 年 1 月)。现提交股东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