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 4 号时代盛华写字楼 14 层
电话|0971-4110886
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泰律意字第 38 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的委托,
指派王红妍、刘钰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盐湖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盐湖股份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上 披 露 的 青 海 盐 湖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公司决定于 2026 年 01 月 16 日 15:00 以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地
点位于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19 号五矿海润酒店 21 楼 3 号会议室。
综上,盐湖股份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提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
的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主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
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01 月 16 日 15:00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由盐湖股份公司董事长侯昭飞先生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时间为 2026 年 0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会已按照《股东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 2026 年 01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持股凭
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2,191 人(包括现场出席 5 人、
网络投票 2,186 人),代表股份 2,248,200,87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2.4864%。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2,187 人 , 代 表 股 份 583,197,437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资
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提交
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湖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9,109,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反对 1,403,90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弃权 122,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1,671,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383%; 反 对 1,40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7%;
弃权 1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3,898,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80%;反对 16,331,85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1%;弃权 404,56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461,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02%;反对 16,331,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4%;
弃权 404,5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4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9,250,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75%;反对 21,002,15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5%;弃权 383,11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812,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31%;反对 21,002,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12%;
弃权 383,1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
肥销售产品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2,360,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2%;反对 14,185,85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4%;弃权 433,66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8,577,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32%;反对 14,185,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4%;
弃权 433,6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5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
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2,224,946,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56%;反对 22,878,40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6%;弃权 375,86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9,943,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26%;反对 22,878,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29%;
弃权 375,8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8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
银行存款、承兑汇票托管等业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4,842,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93%;反对 15,037,85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7%;弃权 754,76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7,40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21%;反对 15,037,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85%;
弃权 754,7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5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盐湖股份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和经办律师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