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硅业: 合盛硅业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6 16: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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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6-004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合
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0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一”)和《关于对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6〕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
煤业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2022 年,你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 77,159.6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81%。2022—2024 年,你公司与
聚友煤业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24,547.76 万元、24,640.90 万元和 35,459.57 万元,
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21%、1.03%和 1.09%。你公司未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 年 10 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
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 70 亿元。2023 年 6 月,
你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
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 110 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4.55%和 45.88%,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
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
   我局在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
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2022 年,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 77,159.62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81%。2022—2024 年,公司与聚友煤业
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24,547.76 万元、24,640.90 万元、35,459.57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21%、1.03%、1.09%。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罗立国、总经理罗烨栋、财务总监张雅聪、
董事会秘书高君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2022 年 10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
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 70 亿元。2023 年 6 月,
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
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 110 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经理罗烨栋、董事会秘书高君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们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后续
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相关问题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积极整
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后续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
切实加强董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
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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