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石股份”、
“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申
请文件已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或“上交
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672 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保荐人”、
“主承销商”
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保荐人(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潜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
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
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
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保荐人(主
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
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
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
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
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本次共有 9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
示:
序号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简称“明阳智能”)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三一重能”)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以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简称“石化资本”)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安鹏科创基金”)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号”)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简称“中船投资”)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配基金”)
序号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中信证券资管振石股份员工参与
主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划(以下简称“振石股份 1 号资管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一)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明阳智能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明阳智能的确认,并经保
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明阳
智能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6 月 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89438199M
法定代表人 张传卫
注册资本 226,149.6706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 22 号
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
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
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
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务
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发电业务、输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明阳智能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资料及明阳智
能的确认,明阳智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615。截
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明阳智能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
FIRST BASE INVESTMENTS
LIMITED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押
专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个人分红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押
专户
根据《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等资料及明阳智能的
确认,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控股”)的关联股东
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FIRST BASE INVESTMENTS
LIMITED、KEYCORP LIMITED、海南博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
股份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明阳控股,明阳控股为明阳智能的控股股东;张传
卫、吴玲、张瑞为明阳智能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明阳智能确认,明阳智能与发行人、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明阳智能的确认,明阳智能主营业务为风电机组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与
新能源电站的运营、售电、销售业务,系全球新能源 500 强企业。明阳智能于
中国风电的龙头企业。根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数据,明阳智能
产品 2024 年装机容量为 12.29GW,国内市场份额 14.1%,排名居行业第三。根
据彭博新能源财经统计数据,明阳智能是 2024 年全球海上风电创新和全球海上
风电新增装机量第 1 位的风电整机企业。2024 年度,明阳智能实现营业收入
亿元,净资产为 272.64 亿元;2025 年 1-9 月,明阳智能实现营业收入 263.04 亿
元,净利润为 7.89 亿元;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明阳智能的总资产为 913.28
亿元,净资产为 274.17 亿元。因此,明阳智能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披露,明阳智能为发行人 2022-2024 年
度、2025 年 1-6 月的前五大客户之一。根据发行人与明阳智能签署的《战略合作
备忘录》,双方拟就纤维复合材料及风机叶片先进材料研发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
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同意将加强叶片用纤维复合材料、新型先进材料等新材料等方面的合
作,加强大叶片材料创新与探索,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
(a)高模高强玻璃纤维联合开发
双方针对风电叶片大型化对材料性能的更高要求,开展新型高模高强纤维复
合材料的配方设计、工艺优化与应用验证合作。发行人基于其在纤维复合材料领
域的深厚技术积累,结合明阳智能在叶片设计方面的需求,共同开发满足大型风
电机组叶片需求的新型纤维复合材料。
(b)可回收叶片材料体系开发
响应风电产业可持续发展需求,双方将共同探索可回收叶片材料体系的开发
与应用,推动风电叶片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双方共同研究热塑性复合材料的回
收技术,实现纤维和树脂单体的高效分离与回收。双方探索回收玻璃纤维在非关
键部件中的应用方案,如叶片腹板、叶根挡板等部位,形成闭环材料循环。
(a)生产与供应链深度协同
双方将建立跨企业的供应链协同机制,实现从原材料到终端产品的无缝对
接。由发行人指定部门与明阳智能的供应链部门直接对接,确保高质量产品的稳
定供应。同时,双方共同优化物流与库存管理,降低供应链综合成本。
(b)市场开发与品牌协作
双方将整合市场资源,共同开发风电叶片新材料市场,利用各自的市场渠道
和客户关系,联合推广新型材料在大型风电叶片中的应用解决方案。
(c)全球市场拓展合作
双方将携手开拓国际市场,发行人为明阳智能海外项目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
材料保障,明阳智能利用其在海外市场的地缘优势,为发行人产品国际化提供市
场入口。
明阳智能未曾作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明阳智能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明阳智能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明阳智能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明阳智能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明阳智能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三一重能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三一重能的确认,并经保
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三一
重能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4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67455638XA
法定代表人 李强
注册资本 122,640.421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电工机械
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陆上风
力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
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
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
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
仪器仪表修理;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三一重能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资料及三一重能的
确认,三一重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88349。截至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根据《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等资料及三一重能的确认,
梁稳根持有三一重能 45.73%的股份,与三一重能股东唐修国、向文波、毛中吾、
袁金华、周福贵、易小刚、赵想章、王佐春、梁林河、黄建龙为一致行动人,梁
稳根为三一重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三一重能确认,三一重能与发行人、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三一重能的确认,三一重能主营业务为风电机组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风电场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业务。三一重能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 688349,已入选“科创 50 指数”、
“中国电气
工业百强”、“北京制造业百强”,先后摘得“全国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全球首
家风电行业灯塔工厂”等多项荣誉,逐渐成为中国风电的“中流砥柱”。三一重
能产品的年装机容量从 2019 年的 0.7GW,增长至 2024 年的 9.15GW,国内市场
份额突破 10%。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统计,三一重能于 2024 年已成为全球综合
排名第六、中国综合排名前五的风电整机商。2024 年,三一重能实现营业收入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37.24 亿元。因此,三一重能为大型企业。
此外,三一重能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道生天合材料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01026.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三一重能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就风电叶片材料
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合作内容包括:1)研发与技术创新:双方同意将加
强风电纤维织物(包含并不限:玻纤编织、玻纤套裁和定型、玻纤预航缝等先进
玻纤成型技术)、风电拉挤型材等新材料的研发方面的合作,加强大叶片材料创
新与探索,联合进行部件验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
引领行业发展。2)质量控制:双方将协同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叶片
用材料的性能稳定性与可靠性,双方将共同制定产品测试和试验流程,起草行业
标准,通过持续的质量改进,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3)产业链合作:双
方将以风电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为核心,建立紧密协作机制,聚焦核心材料供应保
障与供应链协同效率提升两大关键方向深化合作,为强化风电产业供应链韧性贡
献合力。在上述重点合作领域,发行人和三一重能将共同努力,就开展深入的战
略合作进行探讨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同时,双方也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寻求
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
因此,三一重能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三一重能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三一重能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三一重能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三一重能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石化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石化资本的确认,并经保
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石化
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7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9MA0CHPU501
法定代表人 周美云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容东片区春明三街 45
注册地址
号碳中和大厦 905 室(自主申报)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投资
经营范围 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自持股权的管理,财务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石化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石化资本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石化资本的确认,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
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
具之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持有石化资本 51%
股权,为石化资本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务院国资委”)持有石化集团 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石化资本的实际
控制人。石化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28.SH,以下简称“中国石化”)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中国石化披露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国石化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国丰兴华(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
募证券投资基金 1 号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券投资基金
(3)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石化资本确认,石化资本与发行人、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石化资本的确认,石化集团的前身是成立于 1983 年 7 月的中国石油化
工总公司。石化集团是上下游、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特大型能源化工集团公司,
注册资本 3,265 亿元人民币,目前是中国最大的成品油和石化产品供应商,世界
第一大炼油公司、第二大化工公司,加油站总数位居世界第二,近年来在《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排名中始终位居前列。2024 年,石化集团营业收入为 31,387.68
亿元,净利润为 825.31 亿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石化集团总资产为 27,401.22
亿元,净资产为 13,115.80 亿元。因此,石化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石化资本的确认,石化资本是石化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主营股权投资和
基金投资业务,采用直投与基金双轮驱动模式,布局新兴产业前沿。石化资本自
成立之日起,以通过财务投资带动后续业务合作的方式,积极落实集团战略规划,
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石化资本在管
投资项目共 50 个,包括直投项目 49 个(含已上市项目 7 个),基金 1 支;在管
项目(包含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 150 亿元,在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
努力培育新的战略增长点。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石化资本总资产为 181.21
亿元,净资产为 152.91 亿元,2024 年 1-12 月营业收入为 0.04 亿元,净利润为
此外,石化资本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600930.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石化集团、石化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推
动石化资本所属石化集团下属实业公司与发行人在风电领域碳纤维制品等领域
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风电用碳纤维制品的合作
开发。发行人为全球最大的风电纤维增强制造商,并在国内市场率先实现了风电
叶片主梁用拉挤型材的规模化销售,风电拉挤型材销量在国内排名前列。石化资
本母公司石化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化工企业,关联方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600688.SH,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在国内率先建成投产我国首套万吨
级 48K 大丝束碳纤维国产化生产线,实现了从关键技术突破到规模化生产的跨
越,打破了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相关 48K 大丝束碳纤维已成功应用于风电领
域。例如,2024 年三一重能利用该材料制造出全球最长的 131 米陆上风电叶片,
解决了大型叶片轻量化和高强度需求;2025 年,其碳纤维还助力中国中车制造
风电叶片,推动了风电产业链国产化。各方或其关联方在风电用碳纤维拉挤板或
碳玻拉挤板领域存在明确的产业上下游关系。发行人为保障供应链稳定,为客户
提供优质产品,石化集团、石化资本关联方为推动碳纤维产品在风电领域的应用,
各方有意建立包括但不限于风电用碳纤维、碳玻拉挤型材的原材料和成品技术合
作研发,客户联合开发,采购销售合作等。截止目前,发行人所属振石集团华美
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与石化集团、石化资本关联方上海石化在 2025 年 5 月签署高
模量碳纤维、普通模量碳纤维采购合同,合同额 24,010.00 万元,合同期间涵盖
因此,石化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石化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石化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石化资本截至 2025 年 9 月的财务报表,
石化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
额。
(1)基本情况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安鹏科创基金的确认,
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安鹏科创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5 年 4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EHMUXL19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刘培龙为代表)
认缴出资总额 29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G 座 349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安鹏科创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
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安鹏科创基金已办
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AYR66,备案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鹏
投资”)。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安鹏科创基金的确认,并经保荐人
(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
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安鹏科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系安鹏投资,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
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产投”)间接持有安鹏投资
汽产投、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00166.SH,以下简称“福田汽车”)、北
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58.HK,以下简称“北京汽车”),出资比例分别为
超过 80%合伙份额,因此,安鹏科创基金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北京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
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汽集团 100%股权,因此,北京市国资
委为安鹏科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安鹏科创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其中,福田汽车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福田汽车披露的《北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福田
汽车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
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其中,北京汽车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北京汽车披
露的《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北京汽车的主要股东如
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3)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安鹏科创基金确认,安鹏科创基金与发行
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的确认,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
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世界 500 强排名第 192 位的
大型企业集团。北汽集团研制生产了北京第一辆汽车“井冈山”牌轿车、新中国
轻型越野车第一品牌 BJ212 和第一代轻型载货车 BJ130,成立了中国汽车工业第
一家整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加入 WTO 以后第一家整
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中德全面深化战略合资合作的典范—
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在自主研发、产业链建设、对外开放、转换机制、合资
合作、引进技术和运用社会资本等方面走在全国行业前列,为中国汽车工业发展
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 2024 年末,北汽集团总资产 3,903.59 亿元、净资产 1,225.07
亿元,2024 年度,北汽集团实现营收 3,002.56 亿元、净利润 53.82 亿元。因此,
北汽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的确认,安鹏科创基金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具体请见
本专项核查报告之“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之“(一)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4、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因此,安鹏科创基
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安鹏科创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大明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603376.SH)、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688807.SH)、北京昂瑞微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90.SH)、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1667.SZ)、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301656.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北汽集团、安鹏科创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
就汽车轻量化材料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经验,其所掌握的纤维增强材料生产技术能够显著提升汽车轻量化效果、改善产
品力学性能并降低生产成本,能够较好地契合北汽集团对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外
观件、新能源电池保护材料等多类零部件的轻量化需求。北汽集团、安鹏科创基
金根据未来各车型项目推动与发行人的合作,积极为发行人对接相关资源,交流
技术路线,探索汽车轻量化材料领域相关合作。2)加强产业链赋能:北汽集团、
安鹏科创基金将充分发挥产业生态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发行人与北汽集团供应链
伙伴的业务对接,拓展汽车零部件领域产业链协同合作机会,在业务市场拓展、
核心产品采购、全产业链配套服务等维度探讨构建业务协作框架。3)举行定期
(管理层)会议,进一步研讨联合开发项目、产业链降本、新产品应用、供应情
况更新等主题的框架落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北汽集团旗下车型及零部件的
轻量化技术需求,开展联合预研、同步开发与技术适配工作;北汽集团、安鹏科
创基金就汽车轻量化材料相关诉求及时与发行人开展沟通反馈,发行人依托自身
技术优势,为北汽集团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缩短相关项目的产研周期、降低研
发成本,联合攻克核心技术难题。4)强化资本运作协同:围绕各方各自优势,
充分挖掘协同价值,合作开展投资与并购业务,积极探索通过合作设立股权投资
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整合产业链资源,推动产业发展。
因此,安鹏科创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安鹏科创基金截至 2025 年 11 月的
财务报表,安鹏科创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广祺玖号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广祺玖号的确认,并经保
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广祺
玖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5 年 5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EL8FEH4B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谭民爱)
认缴出资总额 150,000 万元人民币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主要经营场所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经营范围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广祺玖号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广祺玖号已办理了私募
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BCA61,备案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私募
基金管理人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盈蓬”)。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广祺玖号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广祺玖号的确认,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
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
具之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广祺玖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广州盈蓬,广州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238.SH,2238.HK,以下简称“广汽集团”)通过其
全资子公司广汽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资本”)间接持有广州盈蓬 100%
股权;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广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汽资本、广州盈蓬
合计持有广祺玖号 100%出资份额,因此,广祺玖号为广汽集团的下属企业。广
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
)通过广州
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汽集团 A 股、H 股合计 5,508,160,069 股,占比
号的实际控制人。广祺玖号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广东省财政厅
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1238.SH,2238.HK)
广汽资本有限公司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GP)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中,广汽集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公司,根据广汽集团披露的《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广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公司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金
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式证券投资基金
(3)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广祺玖号确认,广祺玖号与发行人、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祺玖号的确认,广汽集团成立于 2005 年 6 月 28 日,前身为成立于
的大型股份制汽车企业集团(601238.SH,02238.HK),目前拥有员工约 10 万人,
《财富》世界 500 强连续入围 13 年,主营业务涵盖研发、整车、零部件、能源
及生态、国际化、商贸与出行、投资与金融等七大板块。2024 年,广汽集团实
现汽车产销分别为 191.2 万辆和 200.3 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43.62
万辆和 45.47 万辆。2024 年,广汽集团汇总口径营业总收入约 4,016.5 亿元,合
并口径营业总收入约 1,077.8 亿元。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广汽集团总资产达
到 2,129.09 亿元,净资产达到 1,104.39 亿元。因此,广汽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广祺玖号的确认,广祺玖号系广汽集团全资子基金。因此,广祺玖号为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广祺玖号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603376.SH)、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301656.SZ)等上市公
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广汽集团、广祺玖号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新
能源汽车电池保护材料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
于:1)广祺玖号作为广汽集团全资基金,将致力于加强与发行人在股权层面的
合作,依托广汽集团的雄厚资本建立紧密的合作纽带。广祺玖号与发行人可围绕
产业链上下游领域在资本层面通过联合投资加强协同合作。2)广汽集团旗下有
电池公司——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另外广州巨湾技研有限公司也是广汽集团
孵化的科技企业,基于此,在技术协同方面,广汽集团旗下的电池企业,对新能
源汽车电池保护材料的性能、成本与一致性有明确且持续升级的需求。广祺玖号
可作为重要的需求端接口,为发行人的研发提供来自一线电池生产商的技术验证
场景与迭代方向输入,共同推动技术的进步,以适应下一代动力电池的发展要求。
在供应链协同方面,通过本次资本联结,有望提升广汽电池供应链的上游保障能
力与整体效率,同时为发行人导入更具影响力的终端客户资源,构建稳定、互信
的产业联盟。3)广祺玖号及广汽集团主要业务分布于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区域
内,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发行人今后在珠三
角地区动力电池领域的更深入发展奠定可行性,并可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
资金及土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因此,广祺玖号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广祺玖号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祺玖号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广祺玖号截至 2025 年 9 月的财务报表,
广祺玖号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
额。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船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船投资的确认,并经保
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船
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0 年 8 月 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1TYLA4B
法定代表人 陶宏君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 38 号 1
注册地址
幢 4 层 409-32 室(集群注册)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经营范围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船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船投资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船投资的确认,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
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
具之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持有中船投资 100%
股权,为中船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船集团 100%股权,因此,
国务院国资委为中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中船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中船投资确认,中船投资与发行人、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船投资的确认,中船集团是由原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中国
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成立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有科研院所、
企业单位和上市公司 84 家,员工 20.5 万人,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
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
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我国海军装备建设的主体力量、
全球造船业发展的引领力量、建设海洋强国的支撑力量,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
截至 2024 年末,中船集团资产总额为 10,865.41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4,250.58
亿元;2024 年度,中船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为 3,567.95 亿元,净利润为 209.16
亿元。因此,中船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中船投资的确认,中船投资为中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中船集团唯一
的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专业平台。按照中船集团全面建成国际竞争力强的世界一
流船舶集团的战略目标,中船投资以“融通集团内外资源,助推集团创新发展”
使命,以“建设船舶特色鲜明、军工行业领先、市场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船舶科
技投资和资本运营公司”为战略目标,聚焦舰船产业链、供应链开展产业投资、
产业基金、资本运营、保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助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高效、
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助推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服务好中船集团战
略、控制好投资风险,努力为中船集团创造更多经济价值。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船投资资产总额 409.49 亿元,净资产 242.03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13.20
亿元。因此,中船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中船投资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道生天合材料科技
( 上 海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601026.SH )、 江 阴 华 新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3370.SH)、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83.SH)、北京昊创瑞通
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301668.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中船集团、中船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就风
电材料和船用复合材料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
于:1)战略合作。中船集团在风电装备制造与船舶建造中需大量使用高性能复
合材料,中船集团、中船投资将积极推动发行人成为中船集团旗下相关单位的上
游复合材料供应商,助力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订单合作关系,提供国产化风电叶
片材料与船舶结构复合材料,降低高端装备对进口材料的依赖,增强供应链自主
可控能力。各方可联合材料研发单位、装备制造企业等,构建“材料-构件-整
机”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形成从材料到终端装备的闭环生态。2)研发合作。风
电装备与船舶需要在复杂海洋环境中运行,对复合材料的耐腐蚀、抗疲劳、轻量
化与稳定性等方面有极高要求。中船集团、中船投资将积极推动中船集团旗下相
关单位与发行人在船用复合材料、风电叶片材料等高性能材料领域开展联合研发
和深度合作。通过共享研发资源、互补技术优势,推动材料与结构设计的同步开
发,加速新材料在实船与风电项目中的应用验证,从而缩短研发周期,降低综合
成本。3)资本运作合作。中船投资作为中船集团重要的产业投资与资本运作平
台,在集团产业链整合、资产重组、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与资源。中
船集团、中船投资将积极发挥资本纽带作用,为发行人提供投融资支持、资本运
作咨询,以及产业链资源对接等服务,助力发行人扩大产能、提升技术实力、增
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外延式发展与产业链协同升级。
因此,中船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船投资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中船投资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
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富浙战配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MA7F7CBP98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吕午弋)
认缴出资总额 15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望江街道元帅庙后 88-1 号 557 室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经营范围
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
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富浙战配基金已办
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VC939,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投”)。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并经保荐人
(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
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省国有资本
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运营”)间接持有富浙投资 100%股权,因而浙资
运营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产
投集团有限公司、富浙投资以及浙资运营间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富浙战配基金 54.15%出资份额。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浙资运营的下
属企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
持有浙资运营 100%股权,因此,浙江省国资委为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注 1: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说明,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浙资运营持有浙江创投 44%股权,为浙江创投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 100%
股权。因此,浙江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浙江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其中,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600023.SH,以下简称“浙能电力”)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浙能电力披露的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浙能电力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浙江省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69.45%股份,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4.27%股份,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3.73%股份,中国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管理组合持有其 1.29%股份,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0.95%股份,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其 0.81%股份,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其 0.57%股份,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
-工银瑞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其 0.52%股份,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其 0.51%股份,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0.51%股份。浙能电力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其中,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600160.SH,以下简称“巨化股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巨化股份披露的《浙
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巨化股份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其 52.70%股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其 2.39%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1.80%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其 0.93%股份,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骏益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0.88%股份,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0.88%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0.86%股份,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鹏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持有其 0.75%股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0.62%股份,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其 0.49%股份。巨化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
委。
注 2: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398.SH,1398.HK,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
司,根据工商银行披露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A 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工商银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34.79%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有其 31.14%股份,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其 24.18%股份,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其 3.46%股份,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0.68%股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其 0.44%股份,中央汇金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0.28%股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会有期 0.21%股份,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0.19%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0.17%股份。
(3)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确认,富浙战配基金与发行人、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浙资运营是全国较早推进“两类公司”试点的
浙资运营资产总额为 3,390.23 亿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 6,848.32 亿元,
净利润 69.38 亿元。浙资运营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系物产
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704.SH)、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2761.SZ)、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373.SH)等三家省属一级企业
的控股股东,实控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
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级企业 10 家、三级企业 51 家,持有浙江产权交易所
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重点企业股权。浙资运营还参与
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1 支基金的组建设立,总规模近 1,000 亿元。因此,浙
资运营为大型企业。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富浙战配基金系浙资运营对外投资 A 股首发上
市战略配售的核心平台,为浙资运营的下属企业,具体请见本专项核查报告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之“(一)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7、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富浙战配基金战略性投资于优选行业范围内
在 A 股进行战略配售的上市标的,进一步发挥省级国有资本运作平台的作用。
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富浙战配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电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382.SH)、浙江泰鸿万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210.SH)、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3271.SH)等
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
就业务合作、产业链协同、资本和政策支撑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潜在重点
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合作。浙资运营是浙江唯一省级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平台,是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浙江
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建科院”)等省内重点企业
的控股股东。浙江建投主要业务包括建筑施工、基建投资和工业制造等,承担重
点工程、保障房、酒店、工厂等的建设。浙江省建科院主要业务包括建筑设计等,
承担过西湖文化广场、萧山国际机场等重大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发行人的其他
纤维增强材料下游可应用于建筑建材领域,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可协助发行
人深入浙江省建筑建材行业,拓展与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2)产业链协同。富
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为浙江省各地市国资,在浙江省内拥有丰富的风电、光伏等
新能源产业资源,发行人可借助浙江省市县国资发展联盟寻找省内各地产业链相
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资源整合机会,同时促进
浙江省新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富浙战配基金已投企业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600930.SH)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项目的开发、
投资和运营等,与发行人业务处于同一产业链中,未来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
可协助已投企业进行业务交流,深化产业链内的沟通合作。3)资本和政策支撑。
浙资运营可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如“富浙租赁”、
“浙
江产权交易所”)以及各类资本运作手段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
再融资业务、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助力发行人进
一步发挥资金优势,进一步做强做大发展。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可积极发挥
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通过资金和政策“组合拳”的联动
效应,为发行人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支持,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因此,富浙战配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富浙战配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
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认缴出资总额 12,123,867.8071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
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办理了
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
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序 认缴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元) 性质
号 比例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序 认缴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元) 性质
号 比例
合计 121,238,678,071.00 100.00% -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有限系由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 4%的股权,
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有限 88%的股权。中保有限的股权结
构如下所示:
根据中保有限提供的说明,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保有限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
保有限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
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有限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
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
制人。
(3)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
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
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
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中保投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
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
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苏州丰倍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603334.SH)、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北京
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29.SH)、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688583.SH)、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615.SH)、上海益诺思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10.SH)、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688721.SH)、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88584.SH)、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源
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
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
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
碳 纤 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688295.SH )、 中 国 铁 建 重 工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芯国
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
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截至 2025 年 9 月的
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
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及其管理人中
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资管”)的确认,并经保荐人(主
承销商)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资管振石股份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LM57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资管”)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12 月 10 日
成立日期 2025 年 12 月 3 日
到期日 2035 年 12 月 2 日
募集资金规模 29,406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 29,406 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振石股份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
,中信证券资管作为振石股份 1 号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
用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
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
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振石股份 1 号资
管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行使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
理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退出事宜,终止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的运作;
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得利;8)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中
信证券资管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管理运作过程
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9)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基于上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
体为其管理人中信证券资管。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
公司市场营销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且考虑其在公司日
常经营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
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请见本专项核查报告之附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
其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4)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及承诺函,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
的他人资金参与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
自有资金认购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的
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属于“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振石
股份 1 号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资管出具的承诺函:1)振石
股份 1 号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中信证券资管振石股份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
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信证券资管振石股份
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承诺没有使用筹
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
自有资金投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限售期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
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
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
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过 35 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略
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份)以
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据
《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6,105.50 万股,发行股份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的股票数量为 7,831.6500 万股,约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 30.00%。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
券资管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振石股份 1 号资管计划认购股票数量将不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2,610.55 万股;同时,总认购规模不超
过 29,406 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之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并
向下取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保荐人(主承销商)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以及本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
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
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发
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
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
资格;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中信证券资管振石股份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名单
认购
序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
姓名 职务 比例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所属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振石华美 发行人全资子
总经理助理 公司
恒石公司总经理助
理/西班牙振石厂长
恒石公司
总经理助理
恒石公司
总经理助理
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研发中心 发行人全资子
主任工程师 公司
认购
序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
姓名 职务 比例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所属公司
(%)
工艺技术部
主任工程师
工艺技术部 发行人全资子
主任工程师 公司
合计 29,406 100.00 - -
注 1: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2:认购金额为以万元为单元进行四舍五入,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
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盖
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