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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办法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的严格、规范、有序、高效,特制订本
办法,委员会须依照本办法行事。
第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
他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成员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独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
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或“成员”)由不超过七
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公司投委会对战略投资委
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战
略投资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是否连任由董事
会决定。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
事长另行提名委员,并由董事会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在任期内委员无法履行职
责的,可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董事会应当在委员不再具备任职条件
或者不能恰当履行职责时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拥有下列职责:
(一) 研究、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二) 拟定公司投资政策;
(三) 拟定公司资本运作方案;
(四) 负责向董事会年度会议提交公司前一年的对外投资情况及新一年的
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年度会议批准。工作计划包含新一年投资方向、投资预
算等内容;如委员会需要对当年投资方向与投资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需重新
报董事会批准;
(五) 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配合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非关联交易的资产购买与出售项目、对
外投资(含股权转让)、资产抵押项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的职权与义务:
(一) 参与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各项事务的讨论和表决;
(二) 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议题发表公正的意见;
(三) 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 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外投资工作的开展情况;
战略投资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前款第(一)项职责时, 由过半
数的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第九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授权公司
董事长对如下事项具有决定批准权:
(一)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的,且不属于关联交易
的对外投资,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就同一标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所涉及的
金额或比例;
(二)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5%的国债投资、战略投资
者配售、新股申购等金融投资;
(三) 董事长认为重大的事项,也可提交战略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
提交董事会审批决定;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与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于
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如有需要,可召开临时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召集人应召集委员会会议:
(一)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委
员会提交书面委托书、被委托的人员姓名、授权范围等;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方式、传真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需同时抄报
公司董事长。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发起(包含以电话形式发出通知),但需要让
委员对会议议题有全面了解。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或召集人
认可的第三方代为参加的,亦视作出席。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时,参与表决的委
员即视作出席。
第十五条 如就同一项目召集委员会讨论,连续两次因出席委员不足三分之
二以上而无法召开会议的,第三次召集时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表决
的委员视同出席并弃权。
第十六条 委员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或召集人认可的第三方代为表决的,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表决的代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会的委员未参与表
决,亦未委托代表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及被委托人的
所有意见将作为决议的附件以书面形式存档。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设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资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投资委员会档案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投资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半
数全体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每个委员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表决必须记名。
第二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两日内抄送
公司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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