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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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
部报告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
行内部报告义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控
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
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
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
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董事长是重大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管理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披露事务,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管理
和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和
披露事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
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
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
格保密义务。
  第八条 重大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义务人无法明确判断信息重要程度时,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识别。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相关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事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
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
到上述标准的;
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重大社会责任风险: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第二章所列
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或权属企业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
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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