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 信息披露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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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
露。
  第 六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 七 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 八 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七)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额坏账准备;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首次披露
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
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 十 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 十 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十 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应尽快要
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信息资料;
  (二)提供信息资料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部根据信息资料,起草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呈报董事长;
  (五)拟披露的公告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其中,证券交易所要求经全体
董事确认的,须经全体董事确认后披露;
  (六)董事会秘书按证券交易所披露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程序:
  (一)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临时公告的程序:
  (一)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会秘书审查;
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
  (二)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
进行回复。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直接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
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 二 十 二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
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在知悉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采
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的要求,在信息未公开
前须向外报送信息,应注明保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
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若信息较难保密,报
送部门或相关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
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在报送财务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
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十二条 当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
格发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将该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对外信息沟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及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应按期归还所借文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的;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
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
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规则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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