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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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东方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
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
并依规向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报备。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
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相
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同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机构、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
补充其他有关信息,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求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于公
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
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
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
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处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分、处罚结果报送送
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________ 代码:________内幕信息事项(注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备时间:_____年___月__日
                        企业代码或自                与上市公司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获     信息公开披
序号    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证券帐户
                        然人身份证号               关系(注2)      息时间     处阶段(注3) 取渠道(注4)        露情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
      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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