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事宜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
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
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一)、(二)项情形或
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但,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过程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交,交接记录应
存档备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
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
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
划,公司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忠实义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或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对其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
履行完毕的承诺,以及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研究制定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
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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