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電話/Tel: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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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周洁律师、王聪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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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
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疆机械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开,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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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
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1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股 662,552,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358%。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276 名,代表股份 257,003,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0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284 名,代
表股份 919,556,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65%。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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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08,411,996 股;1.03.候选人:选举李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908,570,251 股;1.04.候选人:选举陈海翔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908,462,534 股;1.05.候选人:选举
畅国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908,181,912 股;1.06.
候选人:选举谢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908,531,61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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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46,363,799 股;1.03.候选人:选举李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46,522,054 股;1.04.候选人:选举陈海翔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46,414,337 股;1.05.候选人:选举
畅国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46,133,715 股;1.06.
候选人:选举谢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46,483,413
股。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08,430,622 股;2.03.候选人:选举李智慧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908,130,92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46,382,425 股;2.03.候选人:选举李智慧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46,082,724 股。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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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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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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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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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晓军 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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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