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置: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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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 隽 律 师 事 务 所
      HUA JUN & CO.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2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已在本次股东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 14:30;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
   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在办理登记手续后
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到会,可书面委托代
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4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6,861,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8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2,204,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49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4,657,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9984%。出席本次
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 41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34,659,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998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
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1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998,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
   反对 5,49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7%;
   弃权 3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议案 2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998,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
   反对 5,71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6%;
   弃权 1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顾 俊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廖诚杰
                                 陈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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