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6-001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9)。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举行。
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1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许水均先生主持。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0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份 941,754,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系扣除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
股份数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破产债权处置而取得的公司股份数,下同)
的 45.708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
股份 862,135,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441%;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349 人,代表股份 79,618,85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4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350 名,代
表股份 79,744,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04%。
和特邀嘉宾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水
均、张勇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 520,107,76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19,123,414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6%;反对 2,4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9%;弃权 111,500 股,占出席会
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221,75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360%;反对 2,411,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41%;弃权 1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398%。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水
均、张勇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 520,107,76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19,127,714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6%;反对 2,286,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2%;弃权 232,500 股,占出席会
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226,05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414%;反对 2,286,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70%;弃权 2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916%。
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水
均、张勇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 520,107,76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19,048,114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7%;反对 2,4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0%;弃权 11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146,45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416%;反对 2,487,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94%;弃权 1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389%。
(注:相关百分比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各分项比例之和与 100%
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毅琳、傅剑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