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动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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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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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相关事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本制度所称“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原则:
  (一)基础薪酬以岗位价值、具体职责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同等职位、区域位
置的市场薪酬行情,体现“责、权、利”的统一和公平、公正原则;
  (二)绩效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决定程序如下: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经营指标预测,系统编制年度薪酬预算;在预算执行
周期内,结合关键业绩指标达成进度,动态优化调整人员配置,并实施绩效薪酬(奖
金等)计提比例的弹性管控。
 (二)公司基于经审计的年度经营成果,科学核定年度薪酬总额分配方案。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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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
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基本薪酬以员工岗位为依据确定,绩效薪酬以
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各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
等方式,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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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下列原则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二)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
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如公司出现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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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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