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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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应视情况要求资助对象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等风险
防范措施 。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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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
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主要应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
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
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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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
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
审核。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
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
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
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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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部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上报,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相关情况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