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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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
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
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
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涉及的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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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的;
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容的;
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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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
第七条 问责的形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处、并处。
第八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
损失的,视情况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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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除外。3、 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
形式作出风险提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
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
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当
总经理与董事长为同一人时,按董事长的问责方式处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四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
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
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
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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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
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如有问责方面规定的可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可以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
经理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子公司董事长负
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