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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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6-002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
               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北京青宥仟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青宥仟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宥仟和”)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
 书》,裁定卖出被执行人青宥仟和持有的“欢瑞世纪”股票。
 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 22,935,8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
 产生影响。最终司法处置方式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或“本公司”)收到股
 东青宥仟和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法院”)
 发出的(2025)黑 0104 执恢 731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卖出被执行人青
 宥仟和持有的“欢瑞世纪”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青宥仟和,与北京弘道晋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弘道天华(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72,078,267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7.3476%。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381%。
持本公司股份中的 22,935,821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44.76%)质押给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1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进
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
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持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6 月 9 日、6 月 17 日、10 月 21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分别披露了《持股 5%以上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
号:2023-15)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 1%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34)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36)
                                       《关
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1)
《2023 年年度报告》,青宥仟和减持股份数共计 28,305,665 股。详见公司刊登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
关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8 月 20 日、9 月 30 日、11 月 25 日、2026 年 1
月 13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22)《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
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进展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8)《关
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结果暨解除质押及冻
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9)《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将继续
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40)《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进展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2026-001),青宥仟和的一致行动人北京青宥瑞禾
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青宥瑞禾”)累计被强制执行 22,935,779
股本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4%。本次强制执行后,青宥瑞禾剩余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0 股。
  二、本次被执行股份情况
  (一)被执行股份基本情况
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津 02 民初 785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
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行向哈尔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尔滨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立案,并责
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次执行裁
定如下:
  (1)被执行人青宥仟和所持证券简称为“欢瑞世纪”共计 22,935,821 股,
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变更为可售冻结,待
卖出时一并解除质押;
  (2)在股票冻结状态变更为可售冻结之日起为起始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
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青宥仟和持有的证券简称为“欢瑞世纪”共计 22,935,821
股股票。
份、42 股为重组前协议受让的股份。
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在任意连续 90 日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
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二)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青宥仟和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作出股份锁定的承诺:其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所获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星美联合(现已更名为“欢瑞世纪”)股份;在股份锁定期
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承
诺。本次青宥仟和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
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不确定性,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实
施进展情况。
致的股份被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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