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30 股票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九
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
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天通精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精美”)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36,868,686
股,发行价格为 9.90 元/股,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344,999,991.40 元,扣除不
含 税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0,304,037.02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05 号《验资报告》。
技术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署完成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24 日的公司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71)。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通精美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具体如下:
专户金额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元)
天通精美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大尺寸射频压
技有限公司 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电晶圆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天通精美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2 系甲方 1 的控股子公司,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用于甲方大尺寸射频压电晶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
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
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
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
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