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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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
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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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
区银湖街道交界岭 99 号公司一楼 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
统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 9 点 25 分,9 点半至 11 点半,13 点至
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435,5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37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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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52,668,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89%。
表决结果:同意 152,66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84%。
表决结果:同意 152,667,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84%。
表决结果:同意 152,66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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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2,667,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84%。
表决结果:同意 152,667,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84%。
表决结果:同意 152,667,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84%。
表决结果:
同意:131,565,5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5.7455%;
反对:20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39%;
弃权:21,666,2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12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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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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