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
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
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交易时
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01,243,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0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63,065,56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
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058,250,886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65,208,977 股,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3%。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607,727,36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4,685,459 股,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5.98%。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615,774,773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2,732,864 股,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19%。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600,860,54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7,818,631 股,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5.81%。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596,539,11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3,497,209 股,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5.7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695,182,575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2,140,666 股,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8.19%。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696,471,286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3,429,377 股,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8.22%。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695,675,507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2,633,598 股,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8.2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晨 朱 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