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
成员无法保证年报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审核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审议情况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应当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能取得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应当适时启动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