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01月1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1月1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33,680,903 股,占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67.36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562,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67.12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
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公 司股 份数 合计 为 118,400 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 权股份 总 数
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0.0002%;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8,3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的 0.236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61,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1%;反
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304%;
反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9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61,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1%;反
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304%;
反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9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61,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1%;反
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304%;
反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9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彭秀、陈宇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