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6-001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2 人,代表股份 188,951,59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4,91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31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0 人,代表股份 4,037,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1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0 人,代表股份 4,037,99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0 人,代表股份 4,037,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147%。
了本次现场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向关联方(上海东兴)办理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915,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7%;
反对 58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7%;弃权 1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33%。
公司股东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截至股权登
记日(2026 年 1 月 9 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36,266,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7.49%,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二:《关于向关联方(上海东兴)办理欠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929,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53%;
反对 56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0%;弃权 18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2,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2%。
公司股东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截至股权登
记日(2026 年 1 月 9 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36,266,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7.49%,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三:《关于向关联方(布拉德)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501,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7%;
反对 6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9%;弃权 18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35,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2%。
公司股东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截至股权登记
日(2026 年 1 月 9 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48,647,6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 9.82%,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