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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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 3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
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
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见证法律意见书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议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
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站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注意事项、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通知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 14:00 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 266 号江苏灿
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朱田中主持;网络投票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两
种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
-15:00。经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6 年 1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
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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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等。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281,55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9 人,所持股份数为 222,517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5563%。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
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
东会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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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 283,169,2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 283,166,0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