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为真实、完整、可
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
发布或提供的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等;
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此 外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经 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 15 点 00 分在深圳市龙华区松轩社
区环观中路 282 号 D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含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6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
任在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1,113,697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3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 21,114,36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7%。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均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22,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8%;反
对 52,6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04%;弃权 1,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060,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50%;
反对 52,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93%;弃权
份总数的 0.005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