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工作细则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
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在全体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规
划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成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
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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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召集人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
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
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告、公司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
(二)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
介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
应及时向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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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董事长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战
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本条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二条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在
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决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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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