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8: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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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 年 1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
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以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内控制
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
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
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
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财务总监、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
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财务总监、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在年审会
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
计重点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疏漏;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
开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相关沟通过程、意见
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
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协商后列席相关讨论。审计委员
会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完成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沟通,并作出恰当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委员会成员应当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在年
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
关工作,协助审计委员会及时、准确、全面地审核公司年报相关事项,年报审计
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与公司董事会、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
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根据有关规定需报告证监局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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