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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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
等公告事项;
等;
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临时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
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湖南省长
沙市宁乡市玉潭镇新康路 1 号楚天科技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
计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30,815,054 股,占本次股东
会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7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37 名,所持股份总数 19,545,104 股,占本次股东会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2.7332%。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237 名,代表股份 19,322,104 股,占本次股
东会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
股份 1,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236 人,代表股份 19,321,104 股,占本次股东会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
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共计审议 1 个议案,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
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当天下午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关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1
个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周琳凯                        夏 鹏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刘子佳
                          签署日期:   202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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