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信安: 麒麟信安: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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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一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准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书等;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 )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及其他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开发区麒云路 20 号麒麟科技园 1 栋 1 楼召开;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出席本次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合计共 97 名,代表股份数 59,629,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883%。
    (四)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
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监票人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
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9,455,7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084%;反对 112,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86%;弃权 61,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3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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