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办法(2026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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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办法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办法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
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
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办法。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本公司
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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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
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
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会议事项
  (二)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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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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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
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六) 重大风险事项:
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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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重大变更事项:
等;
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较大变化;
辞职或发生变动;
生重大变化等);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
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
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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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两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办法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
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
关的书面文件原件签章后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
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
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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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全资(控股)
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
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准确及时上报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
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
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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