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办法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办法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职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独
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
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
尽责。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由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由公司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
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
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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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
作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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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