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在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在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
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总裁)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审计和
法务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
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财务部门,由财务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
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
第二条 存贷款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和处置工作。
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或
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
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年报,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
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
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要求;
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事项;
司的出资额;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
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
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
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
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
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变现多余货币
市场资产,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
固定资产,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等
措施,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
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适当调整
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
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